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料图】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3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Baichuan High-Tech New Materials Co., Ltd
证券代码 002455.SZ
注册资本 593,165,169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 5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郑铁江
实际控制人 郑铁江、王亚娟夫妇
联系电话 86-510-81629928
传真号码 86-510-86013255
互联网网址 www.bcchem.com
电子信箱 bcc@bcchem.com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
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经营范围 可类化工产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
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68 号《关于核准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百川股份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857,142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10.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8,999,991.42 元。2017 年 9 月 29 日公
司收到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汇缴的非公开发行对象认
购 款 扣 除 尚 未 支 付 的 承 销 费 和 保 荐 费 10,725,000 元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合 计 人 民 币
账户(账号:92010078801000000125)。另扣除尚未支付的律师费、会计师费等其他发
行费用 1,200,000 元后,实际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7,074,991.4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出具苏公 W[2017]B142 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广发证券作为百川股份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于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及以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百川股份实施持续督导,截至
未使用完毕,广发证券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召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
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
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广发证券变更为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变更为中信证券指定的艾
华先生和刘洋先生。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百川股份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
毕。中信证券作为百川股份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对百川股份的持
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百川股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
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
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规模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
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进行过变更。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酯技改项目”、
“双三羟甲基丙烷及丙烯酸酯扩产项目”和“偏三、偏酐、三辛酯扩产项
目”投资总额变更为 12,497.50 万元,将调减的 24,210 万元用于全资孙公司宁夏百川新
材料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 5000 吨石墨负极材料(1 万吨石墨化)项目”,乙酸甲酯技
改项目已投入的 184.21 万元,将相关支出列入“双三羟甲基丙烷及丙烯酸酯扩产项目”。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
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
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
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
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百川股份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百川股份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曲 娱 孟 硕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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